由于自身原因或業務需要,施工企業可能面臨重組、兼并、分立等問題,那么此時如何處理自身的資質呢?是否需要重新鑒定?

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重組、兼并、分立中建筑工程企業資質認定的通知》(建審[2014]79號)規定,下列類型的建筑工程企業在重組、合并中申請資質證書的經劃分,可按有關規定簡化審批手續,凈資產、注冊人員等指標符合標準要求的,直接換發證書。

(1) 吸收合并是指一個企業吸收另一個企業,被吸收企業已辦理工商注銷登記,并提交注銷資格證書的申請,申請被吸收企業的資格;

(2) 新設合并企業,即多家符合條件的企業合并重組為新企業,原企業已辦理工商注銷登記,并提交了注銷資格證書的申請,新企業申請繼承原企業資格;

(3) 企業合并(吸收合并、新設合并)被吸收企業或者原企業短期內不能辦理工商登記的,被合并企業提出注銷資格申請后,可以取得有效期一年的資格證書。在有效期內完成工商注銷登記的,可以按照規定換發有效期為5年的資格證書;逾期不提交申請的,資格證書失效,并按有關規定重新核定企業的有關資質;

(4) 企業全資子公司之間的重組、分立,即企業與其全資子公司之間或者各全資子公司之間因業務結構調整而發生的主營業務資產和人員的轉移,企業申請轉讓全部或者部分資質,不增加資質總額的;

(5) 國有企業改制、分立,即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在多家國有企業之間轉移主營業務資產和人員,企業在不增加資質總量的情況下申請資質轉移;

(6) 企業外資退出是指外商投資企業(包括外商投資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外國投資者退出。商務主管部門注銷《外商投資批準證書》后,企業營業執照變更為內資,變更后的新企業申請繼承原企業資格;

企業在改組、合并、分立等過程中,在兩個以上?。ㄗ灾螀^、直轄市)注冊的,申請材料經資質轉讓企業所在地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可向資質轉讓企業所在地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

除上述情形外,建設工程企業重組、合并、分立的,對申請資質的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重新核定?,F在我們應該了解這種情況,在什么情況下企業資質需要重新認證,在什么情況下資質可以直接繼承。